税收协定争议概念
因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对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引发的国际税务争议被称为国际税收协定争议。
中越税收协定争议主要表现在实际的投资环境中,一些居民企业的境外机构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照各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原则,一个企业被缔约国另一方认定为常设机构,其利润所得缔约国另一方有优先征税的权利,虽然缔约国一方属于税收来源地,但也不得就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所得征税。
“走出去”纳税人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
妥善防范和避免中越税收协定争议
企业应该在投资前了解越南与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清楚什么是常设机构,根据协定条款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境外对于税务机关的常设机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等方面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税收争议方面的帮助,通过两国税务机关的相互协商解决税收争议的问题。
如果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间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
越南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越南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以《民法》关于合同的内容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 15 种基本合同。
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越南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越南认可国际仲裁或外国法院裁决。越南《外国投资法》第 12 条规定:解决外国投资纠纷可选择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者可由当事双方自行商量成立仲裁小组。与越南管理部门间的纠纷可选择越南仲裁或法院,除非与该管理部门另有约定或越南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目前与越方纠纷解决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越南政府总理于 1993 年 4 月 28 日批准成立了国际仲裁中心(V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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